窃电问题:民国时期的法律规制Electric Larceny: the Legal Regulation in Republic of China Era
王重阳;
摘要(Abstract):
清末民初,是我国电气事业成长和发展的起步时期。不幸的是,普遍存在的窃电现象严重阻碍了新兴事业的正常发展。为了遏制窃电,国民政府通过了多项法令规则予以防治。本文以史料为基础,客观描述了民国时期规制窃电的法律和规则,对于当下久治难愈的窃电顽疾,不乏借鉴意义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窃电;民国时期;法律规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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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(Author): 王重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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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[1]即美国第18任总统尤里西斯.辛普森.格兰特(Ulysses Simpson Grant),共和党人,1869年至1877年在任。1879年格兰特已卸任,此处疑为“前总统”之误。
- [2]李代耕:《中国电力工业发展史料——解放前的七十年(1879——1949)》[M],北京:水利电力出版社1983年版,第1页、第4页。对于中国有电的历史,另有不同考证:“上海有电灯始于清光绪五年(1879年)四月初八日(5月28日),公共租界工部局电气工程师毕晓浦(J.D.B ishop)在上海虹口乍浦路的一幢仓库里,以1台10马力(7.46千瓦)蒸汽机为动力,带动自激式直流发电机,用产生的电流点燃了碳极弧光灯,放出洁白强烈的弧光,试验取得成功。自此,第一盏电灯在华夏大地问世。时隔3年,英国人立德尔(R.W.Little)等招股筹银5万两,成立上海电气公司(Shanghai E lectricCompany),从美国购得发电设备,在南京路江西路的西北角(今南京东路190号)创办了上海第一家电厂。同时,在电厂的转角围墙内竖起第一盏弧光灯杆,并沿外滩到虹口招商局码头立杆架线,串接15盏灯。清光绪八年六月十二日(1882年7月26日)下午7时,电厂开始供电,夜幕下,弧光灯一齐发光,炫人眼目,吸引成百上千的人,带着惊喜又新奇的心情聚集围观。第二天,上海中外报纸都作了电灯发光的报道。”参见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史志编纂委员会编:《上海电力工业志》[M],上海: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,“概述”部分。
- [3]李代耕:《中国电力工业发展史料——解放前的七十年(1879——1949)》[M],北京:水利电力出版社1983年版,第13页。
- [4]杭州市电力工业志编纂委员会:《杭州市电力工业志(1896——1990)》[M],北京: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年版,第174页。
- [5]《中国各大电厂纪要》[A],建设委员会1931年编印,转引自中国电业史志编辑室、湖北省电力志编辑室:《中国电业史料选编》(上)[C],第116页。
- [6]郑重:《中国电气事业之过去现在与将来》[J],《新中华杂志》第1卷第20期,1933年10月,转引自《中国电业史料选编》(续)[C],第39页。
- [7]杭州市电力工业志编纂委员会:《杭州市电力工业志(1896——1990)》[M],北京: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年版,第174页。
- [8]朱大经:《十年来之电力事业》[A],载谭熙鸿主编:《十年来之中国经济》[C],北京:中华书局1948年版。
- [9]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(第4卷)[M],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,第732页。
- [10]《暂行新刑律》系《大清新刑律》删改而成。“民国成立,法制未定,临时政府于元年三月十日明令宣示《大清新刑律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个条应失效力外,余均暂行援用。三月二十一日,临时大总统据司法部呈请将清末制定之各项法律,以命令颁行,即咨请参议院议决,于四月三十日公布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及文字,并撤销暂行章程五条,改名成为《暂行新刑律》。司法部并通告各省,《暂行新刑律》以公布之日为施行期,惟全国交通未便,不得不分别办理,均应自接到或按照事例能接到政府公报及法律原文之日施行。”谢扶民编著:《中华民国立法史》[M],正中书局1948年版,上海书店影印版,第1085页。
- [11]陈朴生:《刑法各论》[M],台北:正中书局1978年第6版,第274-277页,另见李俊:《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基本特点》[J],http://www.bjpopss.gov.cn/BJPOPSS/cgjj/cgjj20050415.htm.zh,2006年8月1日访问。
- [12]俞承修:《刑法分则释义》(下册)[M],上海:上海法学编译社1947年第2版,第1011-1012页。
- [13]《德国实业考察团对于中国电气事业之报告书》[R],李彦士译,载《电业季刊,》1931年5月,转引自《中国电业史料选编》(续)[C],第24页。
- [14]朱大经:《十年来之电力事业》[A],载谭熙鸿主编:《十年来之中国经济》[C],北京:中华书局1948年版。
- [15]但二者仍有不少区别,似不可视为对前者的默示废止,理由见民国26年6月25日建设委员会公布施行的《电气事业取缔规则》第45条第(二)项之规定。此时,《电气事业人处理窃电规则》已公布施行,但《电气事业取缔规则》仍援引《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》作为处理依据,可见一斑。
- [16]杭州市电力工业志编纂委员会:《杭州市电力工业志(1896——1990)》[M],北京: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年版,第174页。
- [17]全国电气事业指导委员会:《十年来之中国电气事业建设》[R],载《建设》第20期,1937年2月,转引自《中国电业史料选编》(上)[C],第137页。
- [18]恽震:《电气事业经营要略》[R],载《建设》第15期,1936年1月,转引自《中国电业史料选编》(上)[M],第609页。
- [19]杭州市电力工业志编纂委员会:《杭州市电力工业志(1896——1990)》[M],北京: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年版,第174页。